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27072号
原告:绵竹市龙腾燃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南京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1123号6幢4层F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竹市龙腾燃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亚城建筑规划(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故原告绵竹市龙腾燃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绵竹市龙腾燃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竹市龙腾燃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竹市龙腾燃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