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终4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樊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655009。
法定代表人:杨从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军,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银,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9号万和新城广场4-1-1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0703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银,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82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72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文波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陈 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晨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