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4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浙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5837067。
法定代表人:王拓宇。
被执行人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繁路**,组织机构代码:771465500。
法定代表人:陈小愚。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82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浙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454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 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霍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