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12612号
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655009。
法定代表人:陈晓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0703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银,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银,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燊景电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0元,减半收取20860元,由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业剑
人民陪审员 夏 梅
人民陪审员 张朝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莉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