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022执恢2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山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民初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