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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西山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8313317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住所地兰溪市人民北路4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1MA28ET1Y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兰溪市宝丽金歌厅,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4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7386084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人民南路11号2楼西厅、3楼东西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7955806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中山-2-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7074960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78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7万元及利息507556.83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942元,执行费26256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兰溪市西溪商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拆迁款(回迁款)人民币64.86万元,但该款提取条件未成就,短期内无法执行。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兰溪市金贸商务宾馆、***、兰溪市宝丽金歌厅、兰溪恒太馨华园商厦有限公司、浙江广华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7万元及利息507556.83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2942元,执行费26256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81执2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