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京0116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财产以人民币93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建军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