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831号
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45359。
法定代表人:朱晓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霖,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天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