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1718号
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霖,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
法定代表人:汪瑞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男,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宏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宋笑然
书  记  员   云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