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876号
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潇潇
二〇二二年六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金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