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通辽市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2970号
原告:通辽市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建国镇。
法定代表人:武学珍,经理。
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董事长。
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4.00元,由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