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李茂勇、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8民初317号
原告:李茂勇,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叶尔肯别克,新疆孙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新疆孙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梅,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茂勇与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茂勇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李茂勇负担。
审判员  常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