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乃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3482Y,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
被执行人:丁乃双,男,1971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100-67号。
被执行人:丁乃栋,男,1974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金御名城小区8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高建红,女,1976年10月16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金御名城小区8号楼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丁雪峰,男,1999年6月3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金御名城小区8号楼1单元501室。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乃双、丁乃栋、高建红、丁雪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4民初24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乃双、丁乃栋、高建红、丁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2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丁乃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丁乃栋、高建红、丁雪峰名下有位于灌南县清华园小区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新冠疫情影响未能清偿完毕,暂不宜处置。2022年3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谦
审 判 员 王永仑
审 判 员 李瑞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茂浪
书 记 员 朱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