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达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5564号
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3482Y。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董事长。
被告:于达军,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A2D-26。
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达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9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丁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