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99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沁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沁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40元,减半收取30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芬
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
人民陪审员  张刘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窦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