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灌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137号
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139663482Y。
法定代表人:汪能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亚,公司职工。
被告:灌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蔡世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伟平、傅焕阳。
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达公司)与灌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年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正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敏慧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未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