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8-26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太商初字第00641号
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谷学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年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锦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63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