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21民初2257号
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电子一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22858930B。
法定代表人:鲍复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同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正北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33432695J。
法定代表人:秦建辉。
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七星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计15440元,由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恩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 婷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