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号
申请人: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鲍复民,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佳,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同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60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公司
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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