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4131号
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22858930B。
法定代表人:鲍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同斌,陕西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04。
法定代表人:宋召军。
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航天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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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好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春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艳春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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