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81执5057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41750469,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邵宏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安,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237909911,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民终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90万元(含质量保修金70万元),二、上述款项给付方式为: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自办理本案案涉工程所涉的A103、A104、A105、A115、A116、B105、B106、B110、C101、C102、C103、C105、C106、C107、C108、C109、C110、C111、D1-101、D2-110、D101-1、D101-2、D101-9、D101-10房屋的交付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20万元;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另一次性给付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7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8820元,鉴定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820元,由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10元,由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向本元交纳执行费12400元(未交)。2019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11月14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被执行人泰州市嘉铭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90万元,其中被执行人给付420万元以双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为条件,条件成就后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义务,条件成就前被执行人没有金钱给付义务。2020年4月8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谈话,双方一致确认案涉所有房屋都未完成交付,给付条件未成就,故被执行人当前没有给付420万元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100万元,同时接受申请人交付的15套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民终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