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41750469,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邵宏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237909911,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殷罗根,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诉讼中以(2018)苏1281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后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作出的(2019)苏12民终170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诉讼中预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预登记在被执行人泰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沈伦镇农贸市场A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18号,E区3号,F区12号、13号的商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宗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