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641750469,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邵宏喜。
被执行人:江***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63165086,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林玉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楚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另案受理了对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受理后,经管理人核查,江***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宣告江***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兴民初字第1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 隽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