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开原市起重机设备制造厂、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原市起重机设备制造厂,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货郎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德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俊,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原市起重机设备制造厂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与被上诉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实际发生买卖关系的是莫光东,莫光东借用上诉人开原市起重机设备制造厂名义,是实际经营人,故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原市起重机设备制造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红鹰
审判员  姜福田
审判员  周新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耿煦杭
书记员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