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与大连树源汤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023号

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6264C。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

被告:大连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11932N。

法定代表人:张忠泽。

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