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023号
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6264C。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
被告:大连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65511932N。
法定代表人:张忠泽。
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