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4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迎金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16264C。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娓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林荣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