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6562号

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 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38478),住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潘书辉,董事长。

杨洋申请执行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5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给付车辆租赁费382 684.78元、案件受理费2 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杨洋申请执行的车辆租赁费382 684.78元、案件受理费2 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杨洋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洋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洋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同合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申家杰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