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570号
申请人:江苏***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4054U。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滨海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9262608Q。
法定代表人:郭树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华电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