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5)宜行初字第0014号
原告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达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26日,原告金永达公司以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永达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君芳 审 判 员  叶棋刚 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
书 记 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