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25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732405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05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轿车一辆,该车处于未验审状态,且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暂不便处理。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10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宜兴市金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8668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