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开商初字第0017号
原告***。
被告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永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永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金永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永达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永达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