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1079号
申请人:沈煜棋,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星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煜棋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9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3500××××6623内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2021年9月26日,查封申请人沈煜棋名下车牌号为黑E9××××的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二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凤
审 判 员 蒋艳丽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