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鸽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鸽贸易有限公司、任辉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仑执民字第25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银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62号(5-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辉,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鸽贸易有限公司、任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已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结的标的为34.5万元。因被执行人宁波银鸽贸易有限公司、任辉、***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