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211民初3605号
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冠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环保公司)、中绿亿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球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晴、被告亿源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源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球冠公司与被告亿源环保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球冠公司提供了货物,亿源环保公司应依约付款。现亿源环保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违约责任。亿源环保公司系亿源投资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因亿源投资公司未出庭应诉并举证,故亿源投资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球冠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442.19元,并支付以54442.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绿亿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被告宁波中绿亿源环保有限公司、中绿亿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万利容
代书记员 刘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