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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7122号之一
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姚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175287。
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杰,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华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888-3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3XKA47。
法定代表人:王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华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华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绍远
代书记员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