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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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蒋荣海。
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524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6826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92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到协助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且在当地法院有多案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除有车牌号为×××号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
鉴于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玉新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8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货款1524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6826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92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4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雪明
审判员徐建康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