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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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3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09128995M。
法定代表人:蒋荣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衍水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319035328L。
法定代表人:廖昌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电梯设备款1188500元,违约金547237.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止)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2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公司已不在实际经营,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昌林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对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2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电梯设备款1188500元,违约金547237.7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止)及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21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综上,被执行人辽阳浙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玉兰
人民陪审员章晓萍
人民陪审员金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