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中、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82民初108号 原告:**中,男,汉族,1968年6月5日,住安徽安庆市岳西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镇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09128995M(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代理人:**,浙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中与被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