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2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东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8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185960元及逾期利息262690.14元(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89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及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及在安徽省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8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08000元。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北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待付款,尚不满足支付条件,暂未提取。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笔录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4年2月5日,执行到位308000元。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20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