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庞各庄村村西,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赵德利,总经理。
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70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标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标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惠安县,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中标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博施公司对于中标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标公司关于本案应由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卫 华
审判员 张昆仑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