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财保260号
申请人: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庞各庄村村西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赵德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媛,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
申请人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80376.19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1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二百二十八万零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九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河北博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