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刘晖诉长美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02民初821-1号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8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巨福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2057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先予执行申请提供了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先行支付被告**劳动报酬30000元。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巴黎
人民陪审员倪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成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