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279号
申请人: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610302221320577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39,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4123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秦志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20)陕0302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因(2020)陕0302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申请人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积 科
二〇 二一 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 君 侠
2021030227991610302221320577XXXXXXXXXXXXXX8439XXXXXXXXXXXXX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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