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京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京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京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长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京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上诉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故上诉人起诉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前,因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因导致立案时间晚于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故一审法院仅依据两案立案时间的先后确定管辖明显不当。据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于同一合同分别起诉至不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案涉纠纷应由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辖。经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故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在先,本案应由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