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375号
原告: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娟,陕西润***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娟,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某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未预交。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晗
书 记 员 **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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