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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能安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0446号
原告:北京中能安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14层1407。
法定代表人:肖树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刚,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文俊。
原告北京中能安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能安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能安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聪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