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27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贻刚,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现居住地: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本院以(2019)皖1181执保202号保全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长市(权证号:天2014007592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长市(权证号:天2014007592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刘绪凯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尤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