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富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新贸中心****。
董事:FANGERBenjaminWarren。
被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富迪公司与南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宜商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含垫付款)本金59574120.7元及利息、罚息。二、对于上述第一项债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权就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的房产(权证号:1000031110、1000031112、1000070497)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09第××号)、***与***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兴市的房产(权证号:E0××**)和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宜国用2003第××号),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等方式所得的价款分别在1435.1万元、2144.7万元、862.6万元、1764.4万元、302.51万元、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对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4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739元,由资产公司负担432元,由南亚公司、***、***负担359307元。因南亚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曾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裁定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富迪公司,本案被终结执行。富迪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南亚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南亚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6月22日、2020年9月3日、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南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至宜兴市车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亚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南亚公司、***、***无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亚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官林镇××路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1000118988)及相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宜国用(20**)第××号],该房产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及多案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宜兴市处(所有权证号:E0××64)及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宜国用(20**)第××号],该房产在申请执行人处已设定抵押,本院依法进行了处置,经过两轮拍卖和一轮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以物抵债。
5、另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未执结被执行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均被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南亚公司已于2018年9月20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亚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