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671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
诉讼代表人:朱克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同协路28号1-13楼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3956288X。
法定代表人:张旭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王钦,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南亚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俞 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