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5892684B。
委托代理人王瑛,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新芳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28415948。
法定代表人乔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与宜兴市欣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欣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亚公司偿还代偿款58531.17元及利息损失(该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元,由欣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欣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欣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欣成公司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名下有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已对被执行人欣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申请人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欣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欣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亚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欣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2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瑞